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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fa)

  (20021028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7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改)

  第(di)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可(ke)持續發展(zhan)戰(zhan)略,預防因規(gui)劃和(he)建(jian)設(she)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cu)進經濟、社會和(he)環境的協調發展(zhan),制定本法。

  第(di)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影(ying)響評價,是指對規(gui)劃和(he)(he)建設項(xiang)目實施(shi)后可能造(zao)成(cheng)的(de)環境影(ying)響進行(xing)分(fen)析(xi)、預測和(he)(he)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ying)響的(de)對策和(he)(he)措施(shi),進行(xing)跟蹤監測的(de)方(fang)法與制度。

  第三條 編制(zhi)本法第九條所規(gui)定的范圍內的規(gui)劃(hua),在(zai)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和(he)(he)國(guo)領(ling)域和(he)(he)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和(he)(he)國(guo)管轄的其他(ta)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ying)當(dang)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di)四(si)條 環(huan)境(jing)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gong)開、公(gong)正,綜(zong)合(he)考慮規劃(hua)或者建設項目(mu)實施后對各種(zhong)環(huan)境(jing)因素及其所構成(cheng)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cheng)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yi)據。

  第五條 國(guo)家鼓勵有(you)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can)與(yu)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tiao) 國家加強環(huan)境(jing)影(ying)(ying)響(xiang)評(ping)價的基礎(chu)數據庫和評(ping)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huan)境(jing)影(ying)(ying)響(xiang)評(ping)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xing)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huan)境(jing)影(ying)(ying)響(xiang)評(ping)價信息(xi)共享制度(du),提高環(huan)境(jing)影(ying)(ying)響(xiang)評(ping)價的科學性。

  國務(wu)院(yuan)(yuan)環境(jing)保護行政主管(guan)部門應當會同國務(wu)院(yuan)(yuan)有關部門,組(zu)織建立和(he)完(wan)善環境(jing)影響評價(jia)的基礎(chu)數據庫和(he)評價(jia)指標(biao)體系。

  第二章 規(gui)劃的環境影(ying)響評價

  第七條 國(guo)務院有(you)關部(bu)(bu)門、設區的(de)市(shi)級以上(shang)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及其(qi)有(you)關部(bu)(bu)門,對其(qi)組織編制的(de)土地(di)利用(yong)(yong)的(de)有(you)關規(gui)劃(hua),區域(yu)、流域(yu)、海域(yu)的(de)建(jian)設、開發利用(yong)(yong)規(gui)劃(hua),應當(dang)在(zai)規(gui)劃(hua)編制過程(cheng)中組織進行(xing)環(huan)(huan)境影響評(ping)價,編寫該規(gui)劃(hua)有(you)關環(huan)(huan)境影響的(de)篇章或者(zhe)說明。

  規(gui)劃有(you)關環境(jing)(jing)影響的(de)篇章或(huo)者說明,應當對(dui)規(gui)劃實施后可能造成(cheng)的(de)環境(jing)(jing)影響作出(chu)分析、預測和評估(gu),提(ti)出(chu)預防或(huo)者減輕(qing)不(bu)良(liang)環境(jing)(jing)影響的(de)對(dui)策和措施,作為規(gui)劃草案的(de)組成(cheng)部分一并報送規(gui)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guan)環境影(ying)響的篇章(zhang)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an),審批(pi)機關(guan)不予(yu)審批(pi)。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kuan)所列專項(xiang)規劃(hua)中的指導性(xing)規劃(hua),按照本法第(di)七條的規定進行(xing)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 依照(zhao)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de)規(gui)定進行環境影響(xiang)評價的(de)規(gui)劃的(de)具體范(fan)圍(wei),由國務院環境保(bao)護行政(zheng)主管部(bu)門(men)會同國務院有關部(bu)門(men)規(gui)定,報國務院批準(zhun)。

  第十條 專(zhuan)項(xiang)規劃的環境影(ying)響報告書應當(dang)包括下列內容:

  ()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di)十一條 專項規劃的(de)編制(zhi)機(ji)關對(dui)可能造成(cheng)不良環境影(ying)響并(bing)直接涉及公(gong)眾環境權益的(de)規劃,應(ying)當在該(gai)規劃草案(an)報(bao)送審批前(qian),舉(ju)行(xing)論證會、聽證會,或(huo)者采取其他形(xing)式,征(zheng)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gong)眾對(dui)環境影(ying)響報(bao)告書草案(an)的(de)意(yi)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de)情(qing)形(xing)除外(wai)。

  編制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認真考慮有關(guan)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bao)告書草案的意(yi)見(jian),并應(ying)當(dang)在報(bao)送(song)審查的環境影響報(bao)告書中附具對意(yi)見(jian)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shuo)明。

  第十二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san)條 設區(qu)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zai)審(shen)批專項(xiang)規(gui)劃(hua)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xing)政主管部門(men)或(huo)者其他(ta)部門(men)召集有(you)關部門(men)代表和專家組(zu)成審(shen)查小組(zu),對環境影響報告書(shu)進(jin)行(xing)審(shen)查。審(shen)查小組(zu)應當提出書(shu)面審(shen)查意(yi)見。

  參加(jia)前款規定(ding)的(de)(de)審查(cha)小組的(de)(de)專家(jia)(jia),應當從按照(zhao)國務院環(huan)境保(bao)護(hu)行政主管部門的(de)(de)規定(ding)設立(li)的(de)(de)專家(jia)(jia)庫(ku)內(nei)的(de)(de)相關(guan)專業的(de)(de)專家(jia)(jia)名單中(zhong),以隨機(ji)抽取的(de)(de)方式確定(ding)。

  由(you)省級以上人(ren)民(min)政府有關(guan)部(bu)門負責(ze)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huan)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ban)法(fa),由(you)國務院(yuan)環(hua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bu)門會同國務院(yuan)有關(guan)部(bu)門制定。

  第十四條 審查小組提出修改意見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設區的(de)市(shi)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fu)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fu)有關部(bu)門(men)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bao)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yi)見作為決策的(de)重要依據。

  在審批(pi)中未(wei)采(cai)納環(huan)境(jing)影響報告書(shu)結論(lun)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chu)說明,并存(cun)檔備查。

  第十五條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di)三(san)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ping)價

  第(di)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jian)設項(xiang)目對(dui)環境(jing)的影響(xiang)程(cheng)度(du),對(dui)建(jian)設項(xiang)目的環境(jing)影響(xiang)評價實行(xing)分(fen)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she)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guan)理(li)名(ming)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guan)部門制定并(bing)公(gong)布。

  第十七條 建設項(xiang)目(mu)的環(huan)境影響(xiang)報告書應(ying)當包括(kuo)下列內(nei)容(rong):

  ()建設項目概況;

  ()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環(huan)境影(ying)響報告(gao)表和環(huan)境影(ying)響登記(ji)表的內容和格(ge)式,由國務(wu)院環(huan)境保護(hu)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shi)八條 建設(she)項目的環境影(ying)響評價,應當(dang)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ying)響評價相(xiang)重復。

  作(zuo)為一項(xiang)(xiang)整體建(jian)設項(xiang)(xiang)目(mu)的規劃(hua),按照建(jian)設項(xiang)(xiang)目(mu)進行環(huan)境影響評(ping)價,不進行規劃(hua)的環(huan)境影響評(ping)價。

  已經(jing)進行了環(huan)境影響(xiang)(xiang)評(ping)價的(de)規(gui)劃包含具體建設(she)項(xiang)目(mu)的(de),規(gui)劃的(de)環(huan)境影響(xiang)(xiang)評(ping)價結論應當作(zuo)為建設(she)項(xiang)目(mu)環(huan)境影響(xiang)(xiang)評(ping)價的(de)重(zhong)要(yao)依據,建設(she)項(xiang)目(mu)環(huan)境影響(xiang)(xiang)評(ping)價的(de)內容應當根(gen)據規(gui)劃的(de)環(huan)境影響(xiang)(xiang)評(ping)價審查意(yi)見予(yu)以簡(jian)化。

  第十九條 接受委托為建(jian)設(she)項(xiang)目環(huan)境(jing)(jing)影(ying)響評(ping)價(jia)提供技術服(fu)務(wu)的機(ji)(ji)構,應當經(jing)國(guo)務(wu)院環(huan)境(jing)(jing)保護行政主管(guan)部(bu)門考核審(shen)查合格后,頒發資(zi)質(zhi)證書,按照資(zi)質(zhi)證書規定(ding)的等級(ji)和評(ping)價(jia)范圍,從事環(huan)境(jing)(jing)影(ying)響評(ping)價(jia)服(fu)務(wu),并(bing)對(dui)評(ping)價(jia)結論負(fu)責。為建(jian)設(she)項(xiang)目環(huan)境(jing)(jing)影(ying)響評(ping)價(jia)提供技術服(fu)務(wu)的機(ji)(ji)構的資(zi)質(zhi)條件和管(guan)理辦(ban)法,由(you)國(guo)務(wu)院環(huan)境(jing)(jing)保護行政主管(guan)部(bu)門制定(ding)。

  國務(wu)院(yuan)環境(jing)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qu)得資質證書的為建(jian)設(she)項目環境(jing)影響評價提(ti)供技(ji)術服(fu)務(wu)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yi)公布(bu)。

  為(wei)建設(she)項目環(huan)境影響評價提供(gong)技術服務(wu)的(de)機構(gou),不(bu)得與負責審(shen)批建設(she)項目環(huan)境影響評價文(wen)件(jian)的(de)環(huan)境保護行(xing)政主管部門(men)或者其他有關(guan)審(shen)批部門(men)存在任何利益關(guan)系。

  第二十條(tiao) 環境影(ying)(ying)響評(ping)價(jia)文件中的(de)環境影(ying)(ying)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ying)(ying)響報告表(biao),應(ying)當(dang)由(you)具(ju)有相應(ying)環境影(ying)(ying)響評(ping)價(jia)資質的(de)機構編制。

  任何單(dan)位和個人不得為建(jian)設(she)單(dan)位指(zhi)定對其建(jian)設(she)項目進(jin)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jia)規定需要保密的(de)情形外,對環(huan)境(jing)可能(neng)造成(cheng)重大影響(xiang)、應(ying)當編制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報告書的(de)建(jian)設(she)項目(mu),建(jian)設(she)單(dan)位應(ying)當在報批建(jian)設(she)項目(mu)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報告書前,舉行論證(zheng)會、聽證(zheng)會,或(huo)者采取其他(ta)形式,征求有關(guan)單(dan)位、專(zhuan)家(jia)和公眾的(de)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pi)的(de)環境影(ying)響(xiang)報告(gao)書應當附具對(dui)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de)意見采(cai)(cai)納或者(zhe)不采(cai)(cai)納的(de)說明。

  第(di)二十(shi)二條 建(jian)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jian)設單位按照國務院(yuan)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bao)護(hu)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門審批。

  海(hai)(hai)洋工(gong)程建設項目的海(hai)(hai)洋環境(jing)(jing)影響報告(gao)書(shu)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hai)(hai)洋環境(jing)(jing)保護法》的規(gui)定(ding)辦理。

  審批(pi)部門(men)應當自收(shou)到(dao)環(huan)(huan)境(jing)影響報(bao)告(gao)書之日(ri)起六十(shi)日(ri)內,收(shou)到(dao)環(huan)(huan)境(jing)影響報(bao)告(gao)表之日(ri)起三十(shi)日(ri)內,分別作出審批(pi)決定并書面(mian)通知(zhi)建(jian)設單(dan)位(wei)。

  國(guo)家對環(huan)境影響(xiang)登(deng)記表實行(xing)備案管理。

  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huan)境影響(xiang)報(bao)告書、報(bao)告表(biao)以及備(bei)案(an)環(huan)境影響(xiang)登(deng)記表(biao),不(bu)得收取任何費用(yong)。

  第二(er)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xing)政主管部門負(fu)責(ze)審批下列(lie)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ping)價文件:

  ()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wai)的(de)建(jian)設項(xiang)目的(de)環(hua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de)審(shen)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shi)人民(min)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zheng)區(qu)域的(de)不良環境(jing)(jing)(jing)影響(xiang),有關環境(jing)(jing)(jing)保(bao)(bao)護(hu)行政(zheng)主(zhu)管部門(men)對(dui)該項目的(de)環境(jing)(jing)(jing)影響(xiang)評價(jia)結論有爭(zheng)議的(de),其環境(jing)(jing)(jing)影響(xiang)評價(jia)文件由共同的(de)上一級(ji)環境(jing)(jing)(jing)保(bao)(bao)護(hu)行政(zheng)主(zhu)管部門(men)審(shen)批。

  第二十四條 建(jian)設(she)(she)項(xiang)目的環境(jing)影響(xiang)評價文(wen)件(jian)經批(pi)準后,建(jian)設(she)(she)項(xiang)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chan)工藝或者防(fang)治污染、防(fang)止生態破壞(huai)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jian)設(she)(she)單(dan)位應當重新(xin)報批(pi)建(jian)設(she)(she)項(xiang)目的環境(jing)影響(xiang)評價文(wen)件(jian)。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mu)的(de)環境影(ying)響評價文件未(wei)依法經審(shen)批(pi)部門審(shen)查或者審(shen)查后未(wei)予批(pi)準的(de),建設單(dan)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建設(she)(she)項目建設(she)(she)過程(cheng)中(zhong),建設(she)(she)單(dan)位應當同時實施環(huan)境影(ying)響(xiang)報告書、環(huan)境影(ying)響(xiang)報告表以及環(huan)境影(ying)響(xiang)評(ping)價文件審批(pi)部門審批(pi)意(yi)見中(zhong)提出(chu)的環(huan)境保護對策措(cuo)施。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法律(lv)責任

  第二十九條 規劃編制機(ji)(ji)關違(wei)反本法規定,未組(zu)織環境影(ying)響(xiang)評價(jia)(jia),或(huo)者組(zu)織環境影(ying)響(xiang)評價(jia)(jia)時弄虛(xu)作假或(huo)者有失職行為,造(zao)成(cheng)環境影(ying)響(xiang)評價(jia)(jia)嚴(yan)重失實的(de),對直接負責的(de)主(zhu)管人員(yuan)(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an)(yuan),由上級機(ji)(ji)關或(huo)者監察機(ji)(ji)關依法給(gei)予行政(zheng)處分。

  第(di)三十條(tiao) 規(gui)劃(hua)審(shen)批機關(guan)對依法(fa)應當編(bian)寫(xie)有關(guan)環境影響的(de)(de)篇章或者說(shuo)明而未編(bian)寫(xie)的(de)(de)規(gui)劃(hua)草(cao)案,依法(fa)應當附(fu)送(song)環境影響報告(gao)書而未附(fu)送(song)的(de)(de)專項(xiang)規(gui)劃(hua)草(cao)案,違法(fa)予以批準的(de)(de),對直(zhi)接負責(ze)(ze)的(de)(de)主管人員(yuan)和(he)其他直(zhi)接責(ze)(ze)任人員(yuan),由(you)上級機關(guan)或者監察機關(guan)依法(fa)給予行政(zheng)處分(fen)。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jing)影響報(bao)告書、報(bao)告表未經批(pi)準或者未經原審批(pi)部門(men)重(zhong)新審核同意(yi),建設單(dan)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ding)處罰、處分。

  建(jian)設(she)單位未依法備案(an)(an)建(jian)設(she)項目環境影(ying)響登記表的(de),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ze)令備案(an)(an),處(chu)五萬元(yuan)以下的(de)罰款。

  海洋工程建(jian)設(she)項目的(de)建(jian)設(she)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fa)行為的(de),依照《中華(hua)人民(min)共和國海洋環境保(bao)護(hu)法(fa)》的(de)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負責審核、審批、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備案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fu)則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人民(min)政(zheng)府(fu)可(ke)以根據本(ben)(ben)地的(de)實際情況,要求對本(ben)(ben)轄(xia)區的(de)縣級(ji)人民(min)政(zheng)府(fu)編制的(de)規劃進行(xing)環境影響評價。具體(ti)辦法由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參(can)照本(ben)(ben)法第二(er)章的(de)規定制定。

  第三十六條 軍事設施建設項(xiang)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ban)法,由中央(yang)軍事委員會(hui)依照本(ben)法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200391日起施行。

 
2018-01-18 14: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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